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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行《西安工程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1-02 14:02 作者:点击数:

西工程大党字〔2018125             签发人:刘江南

关于印发执行

《西安工程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西安工程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8年12月21日经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81228

 

 

 

西安工程大学关于坚持和完善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西安工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党委和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学校领导班子办学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校党政领导干部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新时代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切实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1.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 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 加强对各级基层院(部)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 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落实“八项规定”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9.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八条  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九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党内规章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校党委通过党委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执行。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1.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 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 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 落实廉洁建设责任制,抓好监察工作。

   11. 履行法律法规和《西安工程大学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校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事项;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行政事务。

   校长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执行。

第四章  其他议事形式

   第十三条  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一般非全局性的或执行性的工作可采取其他会议形式进行讨论研究。

   1. 书记办公会议

   (1)书记办公会是集体酝酿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沟通情况,统一思想的重要会议。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

   (2)议事范围、人员组成、召开时间等,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执行。

   2. 党政联席会

   (1)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就年度工作、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等进行研究讨论、共同磋商、相互协调、交流情况的工作会议。

   (2)会议由校党委书记或委托校长主持。参加人员是学校党政校领导、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作为列席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学校党政领导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学习并传达上级党政部门重要会议精神及有关指示决定,交流信息与情况,提出贯彻措施和实施意见。

   3. 专题会议

   (1)对于需要跨部门协商解决,分属不同校领导分工负责范围的事项,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2)专题会议形成的讨论结果和建议方案,分管校领导认为应该提交党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按程序报送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作为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3)专题会议纪要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按照专题会议纪要规范流程,根据内容由相关校领导签发后,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送有关单位办理和落实,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部)党委(总支)和行政共同讨论决定本院(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西安工程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规则》执行。机关党委、直属单位党总支等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执行。

第五章  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确保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校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建立校领导定期沟通机制,每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及时交流情况、协调工作。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八条  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尤其要注意与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谈心;对班子成员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强化决策执行意识,自觉服从集体决定,及时研究提出落实决策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决策执行力度。健全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督办制度,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办,力戒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

   第二十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会工作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校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将本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如实报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自觉性。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校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纪委每年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和校长要支持校纪委、监察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校纪委、监察处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调查(检查)和执法监察,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校党委要引导和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校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程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西工程大党字201225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抄送:党委委员、校领导

   发:各院(部)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              档(三)

 西安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印发

打印:吴  静           校对:杨云华            共印30份

上一条:西安工程大学值班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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