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涉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起草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送交定密责任人审批。整个定密过程可以结合办文流程进行。
(3)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须送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印制资质单位印制。
(4)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要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须按照销毁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不得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或个人。
(5)刻录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本资料,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并在电子文档适当位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禁止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涉密电子文档资料。
(6)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
摘自《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最新修订版)》